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炮三检”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研)和煤仓(眼)堵塞, 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3种观点: 煤矿透水征兆:1、挂红。矿井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在它通过煤岩裂隙而渗透到采掘工作面煤岩体表面时,会呈现暗红色水锈,这种现象叫挂红。挂红是一种出水信号。2、挂汗。积水区的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通过煤岩裂隙而在采掘工作面的煤岩壁上结成许多水珠。3、水叫。含水层或积水区内的高压水,向煤岩裂隙挤压时,与两壁摩擦会发出“嘶嘶”叫声,这说明采掘工作面距积水区或其他水源已经很近了。4、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域时,空气温度会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入工作面就有凉爽、阴冷的感觉。5、出现雾气。当采掘工作面气温较高时,从煤壁渗出的积水,会被蒸发而形成雾气。6、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7、水色发混,有臭味。8、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向外散发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9、裂隙出现渗水等。如果出水清静,则离积水区较远;若浑浊,则离积水区已近当采掘工作面遇到河床,采空区等地质条件时会出现“透水”事故。必须“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对淋头水较大以及积水较深的地方进行排水放水等措施。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具体如下:1、是否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或属于瓦斯超限作业;3、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或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或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或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隐患级别分为以下几种:1、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指的是极有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停工;2、较大隐患:较大隐患指的是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的社会影响的隐患,需要部分停工整治;3、严重隐患:严重隐患指的是会造成一般人员损伤、一般经济损失和一般社会影响的隐患,不需要停工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整改;4、一般隐患:一般隐患指的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之后就能立即解决的隐患。综上所述,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一定要提前准备措施,做好防护。【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法律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