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根据刑法,其量刑标准分为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与工作失误相比,失职罪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弊端等原因导致的。在经济改革中,必须严格区分失职罪和工作失误,不能以工作失误为借口逃避罪责。
法律分析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什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其量刑标准如下: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1)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1)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离,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结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对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工作失误相比,该罪行的特征在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且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工作失误和该罪行,但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以工作失误为借口逃避罪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二条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七条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
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设立,由秘书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