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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抚办法公布,6类人员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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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伤残待遇的六类人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具体来说,符合六类条件的人员需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伤残抚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残疾情况与评定表或审批表记载的不符,相关部门可以暂缓登记或重新

法律分析

根据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伤残待遇的六类人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等。

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移交,必须自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机关处理。

拓展延伸

伤残抚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旨在为因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生活保障。根据最新,六类人可以享受伤残抚恤待遇。这六类人包括:一、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二、因公致残的人民;三、因公致残的消防员;四、因公致残的教师;五、因公致残的医护人员;六、因公致残的科研人员。

对于这六类人,伤残抚恤金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为每月1130元;二、因公致残的人民为每月860元;三、因公致残的消防员为每月710元;四、因公致残的教师为每月580元;五、因公致残的医护人员为每月660元;六、因公致残的科研人员为每月770元。

此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还根据伤残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一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330元,二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130元,三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860元,四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710元,五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580元,六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770元。

伤残抚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对于六类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生活保障。然而,对于伤残抚恤标准的调整,应该严格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使更多的伤残人群受益。

结语

根据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六类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享受伤残待遇,其中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需要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登记。若审查无误,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

老年益保障法(2018-12-29)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年益保障法(2018-12-29)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援助法(2021-08-20)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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