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美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半路丢弃的财物,能否认定其未完成盗窃?

半路丢弃的财物,能否认定其未完成盗窃?

来源:九五美食网


半路丢弃窃得财物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财物已被转移占有,已属盗窃既遂。犯罪既遂后的赃物处理不影响犯罪成立。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多次盗窃未遂也会受到相应处罚,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半路丢弃窃得财物,能否认定盗窃未遂

1、半路丢弃窃得财物,一般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犯罪分子此时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了,已经是盗窃既遂了,犯罪既遂之后如何处理赃物,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多次盗窃盗窃未遂怎么定性

对于多次盗窃未遂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盗窃未遂的界定与半路丢弃财物之间的关系

盗窃未遂的界定与半路丢弃财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在刑法中,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能成功完成的情形。而半路丢弃财物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突遇危险或意外情况,不得不丢弃所盗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半路丢弃财物是否能作为盗窃未遂的证据认定成为争议焦点。一些法律解释认为,半路丢弃财物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明其有盗窃故意,从而支持盗窃未遂的定性。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半路丢弃财物并不足以证明盗窃未遂,因为可能存在其他解释,如意外情况或放弃盗窃行为。因此,对于盗窃未遂的界定与半路丢弃财物之间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半路丢弃窃得财物一般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犯罪分子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属于盗窃既遂。然而,对于多次盗窃未遂的情况,法律依然会予以相应的处罚。在界定盗窃未遂与半路丢弃财物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