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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活动高空坠物要怎么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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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幼儿园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幼儿园高空坠物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幼儿园高空坠物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在处理这类事故时,首先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收集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目击者证言等。通过分析调查结果,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对于确定的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诉讼等。通过严格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可以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环境,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

结语

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有其他责任人存在,受害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幼儿园高空坠物事故中,通过详尽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可以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环境,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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