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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坠物侵权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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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阐述了高空作业坠物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民事赔偿标准和高空坠物侵权责任诉讼期限。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诉讼期限为三年。

法律分析

一、关于高空作业坠物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在高空作业坠物侵权责任划分中,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已经赔偿后,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民事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民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高空坠物侵权责任诉讼期限是多久

侵权责任诉讼期限是三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安全措施或者警示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以及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轻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对于高空作业坠物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能够证明经营者已经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以及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轻损害,那么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者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减轻损害,那么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高空作业中,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造成他人损害。

结语

高空作业坠物侵权责任划分和民事赔偿标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已经赔偿后,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民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诉讼期限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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