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美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住宿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住宿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九五美食网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必要费用;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追偿第三人。

法律分析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而对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承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