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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价值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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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被盗物品价格时,需要考虑不同情况并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计算方法可以包括市场零售价、按照国家定价计算、按照国家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对于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农副产品一律按农贸市

法律分析

针对被盗物品的价格,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接下来,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 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我们将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2. 对于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我们将按照国家定价进行计算;

3. 对于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商品,我们将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进行计算。

这样,我们就可以确保被盗物品的价格能够得到合理的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盗窃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拓展延伸

根据不同情况计算被盗物品的价格是财产犯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警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分析不同情况以确定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

首先,需要了解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这包括物品的类型、品牌、款式、使用年限以及当时市场价格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警方估算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

其次,需要考虑物品的失窃时间和地点。失窃时间越近,物品的价值越高,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物品可能会升值。失窃地点也会影响物品的价值,例如在一栋高档住宅失窃的物品价值可能会更高。

第三,需要考虑购买者的行为。如果购买者立即报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物品的价值可能会得到适当提高。相反,如果购买者试图隐瞒或否认物品的丢失,那么物品的价值可能会受到打击。

第四,需要考虑物品的替代价值。如果被盗物品有替代品,那么警方需要评估这些替代品的价值,并将其纳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中。

最后,需要考虑被告的偿还能力。如果被告有偿还能力,那么警方需要评估被告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将其纳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中。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情况计算被盗物品的价格是财产犯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警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分析不同情况以确定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

结语

针对被盗物品的价格,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接下来,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 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我们将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2. 对于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我们将按照国家定价进行计算;

3. 对于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商品,我们将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进行计算。

这样,我们就可以确保被盗物品的价格能够得到合理的计算。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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