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里一般不会出现攻击性强的动物,因此如果孩子是在学校被咬伤的,无论如何学校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除非学校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了其已经进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时候,学校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侵权责任的四要件
1、行为人有损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
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总结: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并非所有学校都有攻击性强的动物,因此如果孩子是在学校被咬伤的,学校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除非学校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进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时候,学校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行为人有损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