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的对象和认定。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自然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明知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针对特定的人进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一、的对象是否包括已故的人?
的对象包括已故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已故的人享有名誉权,因此的对象也包括已故的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除了法人、团体和组织以外的其他人都是可以成为的犯罪对象的。
二、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的对象不仅仅是包括由自然人,还包括死人在内。即使人员已经死亡,但是法律当中仍然保护其名誉权,名誉不能够受到损失,否则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来进行定罪量刑。
拓展延伸
是指在未经证实的程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谣言或其他虚假陈述,导致他人受到名誉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伤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要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须有诽谤的事实。即行为人散布了虚假的、未经证实的信息或谣言,导致他人受到名誉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伤害。
2. 须有散布诽谤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说法是虚假的,但仍然散布出去,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受到损害。
3. 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行为人的散布行为导致了他人名誉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伤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4. 须有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散布行为应当预见或可能预见其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如果只有部分要件成立,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同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
结语
的对象包括已故的人,但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的犯罪对象。需要满足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散布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人或群体。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