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业主的知情权,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业主内部方面应该享有知情权,包括对物业服务过程和业主组织活动的知情权。业主外部方面也应该享有知情权,包括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等全过程中应该享有知情权。文章还提到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业主的知情权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方面,作为共同管理人,业主应该享有知情权;外部方面,作为受益人,业主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等全过程中也应该享有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
,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对于单个业主而言,他如果购买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决断。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区的建设是专业性强、社会组织复杂度高的社会活动,业主们无法深入到生产、维修的全过程,监督整个复杂的作业。特别是对于购买期房的业主,只能因信任而托付开发商尽职生产,因信任而托付相关监督部门尽职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拓展延伸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在住宅小区中享有的知情权和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有权了解住宅小区的建设情况、设施设备、管理情况等,同时也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
然而,在实践中,业主的知情权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隐瞒或虚报小区的建设问题或管理情况,导致业主无法及时了解真实情况。此外,一些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管理混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业主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业主可以积极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业主可以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知情权和管理权。如果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不能履行职责,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反映问题,请求协助解决问题。
总之,业主知情权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制度。只有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才能让小区物业管理更加规范,业主的生活更加安心。
结语
业主的知情权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方面,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方面,业主应享有知情权,作为共同管理人,应该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外部方面,作为受益人,业主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等全过程中也应该享有知情权。业主知情权有助于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明确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业主有权参与决定事项,但应遵循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