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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定罪与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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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骗取财物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案件的定罪标准与量刑准则:法律界的争议与实践探讨

合同诈骗案件的定罪标准与量刑准则一直是法律界备受争议的话题。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合同诈骗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如何确定相应的量刑准则,一直是法官、律师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定罪标准涉及到对合同诈骗行为的要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认定等问题,而量刑准则则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这个问题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对于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的具体界定上,不同的法官和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因此,对于合同诈骗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将被处以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上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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