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了一、食指伤残鉴定所需的资料清单和食指伤残鉴定标准。其中,鉴定标准包括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对应不同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另外,还提供了一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
法律分析
一、关于食指伤残鉴定所需的资料清单: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证明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二、食指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食指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五级: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七级: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拓展延伸
食指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针对因工负伤或非工伤导致的食指损伤,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标准。该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旨在为工伤患者提供医学鉴定依据,并指导其接受康复治疗。
根据该标准,食指损伤程度分为四个等级:I级、II级、III级、IV级。其中,I级表示完全正常,不受影响;II级表示能部分活动,但需借助工具;III级表示不能完全活动,需他人帮助;IV级表示完全不能活动,无法进行任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食指伤残鉴定标准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损伤。例如,如果伤指是因火灾、电击等意外因素导致的,则可能不适用于该标准。
在实施食指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时,应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患者本人也有权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食指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工伤患者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结语
食指伤残鉴定所需的资料清单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而食指伤残鉴定标准则根据不同的等级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根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五级伤残为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七级伤残为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八级伤残为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十级伤残为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因此,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可以获得不同的帮助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4-04)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4-04)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