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赔偿应包括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最高赔偿额为50万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传播作品等。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应当有以下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根据以上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予赔偿,包括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及合理开支。如无法确定损失,可判决赔偿五十万元以下。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严重情节可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等。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