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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合同纠纷管辖地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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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根据地域、级别、移送、指定和涉外等五种方式确定。地域管辖按行政区域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由法律规定,专属管辖针对特定劳动争议。级别管辖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或不便于处理的案件移交给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委员会。指定管辖是当两个委员会对管辖发生争议时,上级部门指定。涉外管辖适用于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结语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主要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涉外管辖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对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人民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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