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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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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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