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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支配权还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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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支配权。我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是支配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那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物权的类型有哪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是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五)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六)共同抵押。是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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