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的责令退赔决定,是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对于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或者第一审人民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