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报销标准与农村居民、城镇职工有关,与贫困户及低保证无关。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镇卫生院60%、二级医院40%、三级医院30%。城镇居民医疗费10万元以下,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55%;一级医院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医疗报销只是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报销与是否为贫困户以及是否持有低保证没有关系。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拓展延伸
农村贫困户住院报销有何变化?
近年来,农村贫困户住院报销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最新的规定,针对农村贫困户的住院报销范围得到扩大,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此外,还提供了相应的财政补贴,以降低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同时,报销金额也有所调整,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和贫困程度而有所差异。为了方便贫困户享受报销,相关部门还加强了宣传和申请流程的简化,以确保贫困户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报销待遇。总体而言,农村贫困户住院报销的变化旨在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结语
医疗报销的调整对农村贫困户的住院报销范围进行了扩大,并提供财政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报销金额也有所调整,具体数额因地区和贫困程度而异。为了方便贫困户享受报销,相关部门还简化了申请流程并加强了宣传。这一变化旨在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