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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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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的扣除项目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相关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的特征如下:

1、土地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征税面比较广泛,凡是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以外,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

3、土地增值实行按次征收,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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