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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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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一、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办

1、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是不能够申请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二、最新民法典中的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破产重组的债务处理: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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