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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先撤诉再起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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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先撤诉再起诉的,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出现,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

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如下: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一审撤诉后还可以再诉吗

一审按撤诉处理后是可以再起诉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第三次起诉离婚要等六个月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只要一方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需要在上一次判决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六个月的时间与第几次起诉离婚无关。但如果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发现了新情况或者有新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上次判决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或者理由,比如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则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时间,可以不受六个月的,一方可以直接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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